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8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和《葫芦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等规定,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为切实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工作,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防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单位应当主动委托市内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单位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
(二)广播、电视、邮政、金融、交通、供水、气象等电子设备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三)人员密集的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学校、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娱乐场馆等单位;住宅小区建筑业主单位;
(四)具有防雷装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以及雷击易损毁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单位或场所。
二、对于未及时开展防雷装置年检或未及时整改防雷安全隐患的,我局将按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通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因防雷装置年检制度不落实、防雷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到位,而导致防雷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兴城市气象局
2021年3月15日